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
萬零叁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振州
~F0
~T40
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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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裁判費│七十萬零二元,聲請人僅請求六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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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郵費 │七百六十八元,聲請人僅請求三百四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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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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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七十萬零三百九十九元(依聲請人之請求及本件程序費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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