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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丙○○、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拾 萬零叁佰玖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一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F0 ~T40 計算書:(單位:新台幣) ┌─────┬───────────────────────────┐ │一審裁判費│七十萬零二元,聲請人僅請求六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 │ ├─────┼───────────────────────────┤ │一審郵費 │七百六十八元,聲請人僅請求三百四十元。 │ ├─────┼───────────────────────────┤ │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    │ ├─────┼───────────────────────────┤ │合   計│七十萬零三百九十九元(依聲請人之請求及本件程序費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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