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員林鎮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六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羅秀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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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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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裁判費│三十四萬零二元 │含
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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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郵費 │二百九十二元 │原繳四百六十二元,退郵一百七十元│
├─────┼───────────┼────────────────┤
│本件程序費│六十八元 │共二份,每份三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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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十四萬零三百六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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