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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吟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計算書: ┌───────┬─────────────┐ │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貳佰零肆元   │ ├───────┼─────────────┤ │本件程序費 │壹佰零貳元 │ ├───────┼─────────────┤ │合 計 │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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