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清吟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田慧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計算書:
┌───────┬─────────────┐
│第一審
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新台幣貳佰零肆元 │
├───────┼─────────────┤
│本件程序費 │壹佰零貳元 │
├───────┼─────────────┤
│合 計 │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