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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陳憲忠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捌拾 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梁高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計算書(幣別:新台幣) ┌─────────┬──────────┐ │一 審 裁 判 費│三萬七千零二元   │ ├─────────┼──────────┤ │一 審 郵 費  │七百七十八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一百零二元     │ ├─────────┼──────────┤ │合       計│三萬七千八百八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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