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丁○○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柒拾玖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費逾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元部分(即一百三十一元
),
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鄭秀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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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裁 判 費│ 五五六0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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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郵 費 │ 二0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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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件 程 序 費│ 六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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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五五八七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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