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伍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羅培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
書記官 沈淑媛
~F0
~T40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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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裁 判 費 │ 一萬九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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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戶 政 規 費 │ 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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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登 報 費 │ 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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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審 郵 費 │ 二百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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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件 程 序 費 │ 六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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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萬零二百一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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