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 ○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應徵
裁判費五萬九千四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
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