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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九千四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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