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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48號 原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寅○○       乙○○○       辛○○       丙○○○       甲○○○       庚○○             號       壬○○             樓       癸○○       己○○       子○○       丑○○       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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