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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836,962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3,3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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