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