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1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上訴人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