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28,173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9,7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