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八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二元
,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十三萬二千四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