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58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中關於第二項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
抗
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