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59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乙○○間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