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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59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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