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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5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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