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