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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6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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