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6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5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