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56號
債 權 人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滕美
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柒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二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