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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6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663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每月上限新台   幣伍仟元之範圍內,以上開金額加計百分之二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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