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12號
債 權 人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乙○○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利率管理條例已廢止,無從依中央銀行公告之放款利率計
算利息,請更正附表並改依法定利率
聲請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