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20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