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顏秀
號五樓
上列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對債務人乙○○(原
名:顏秀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原
名:顏秀玲)設籍於桃園縣,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
支付命令,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