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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7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24號 債 權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至5樓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林文興即元鼎實業社             號 債 務 人 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零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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