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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王素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王素英」?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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