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26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甲○○(原名
:王素英)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王素英」?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