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44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
代理人 丁○○
3、7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廖世吉即萊客食品行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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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