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