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按
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