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甲○○(
原名:王一雄)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
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王一雄」?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