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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27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 原名:王一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王一雄」?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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