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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27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76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原名:洪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   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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