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