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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35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79號 債 權 人 鑫泰五金水電行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   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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