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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358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叁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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