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8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松聯發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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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5%計算 96年度促字第235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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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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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9月8日 │500,000元 │96年9月13日 │C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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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9月7日 │135,000元 │96年9月13日 │C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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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9月15日 │69,000元 │96年9月17日 │X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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