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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3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5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 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事項與借據內容不符,請更正為如借據所載內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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