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35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8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八點五八   五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   息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八點   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   日始負遲延責任,故依卷附借據所示,年息百分之二之利息   僅得計算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   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