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9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
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務人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始負遲延責任,故依卷附借據所示,年息百分之二之利息僅
得計算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日止,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
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