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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235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9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止,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五八五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八五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務人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始負遲延責任,故依卷附借據所示,年息百分之二之利息僅   得計算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日止,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   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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