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逾期在五
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
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