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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             0             0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2.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究為「甲○○○○○○」或為「楊献章」,  並提出聲請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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