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乙○○
樓
上列
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甲○○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岳昇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
地方法院)
2.
按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
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一百
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甲○○簽發之本
票(票號:TH255143)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本院無從認定是
否具有
管轄權,故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