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林美            號5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95年7月15 日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96年度票字第1191號│ ├──┬───────┬─────────┬───────┬──────────┬────────┬──┤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即 提 示 日) │ │ │ ├──┼───────┼─────────┼───────┼──────────┼────────┼──┤ │001 │94年1月5日 │300,000元 │未記載 │95年7月15日 │TH0000000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