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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       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因與相對人乙○○(原名 :陳俊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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