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
分公司(原
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因與
相對人乙○○(原名
:陳俊宏)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彰化分公司(原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