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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敘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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