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甲○○因與
相對人乙○○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
二、因本票(票號:WG0000000)未記載到
期日,依票據法視為
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
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