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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票字第 1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 二、因本票(票號:WG0000000)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   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聲請人未敍明提示   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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