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丙○○
乙○○
上二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
日上午十時在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七四、七六號房
屋行
勘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