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謙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929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