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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謙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8,92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羅培昌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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