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 訟
代理 人 張崇哲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佳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 訟代理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