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簡上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戊○○
號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區○○○路○○○號8樓
甲○○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上午十時廿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官 葛永輝
法官 簡燕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