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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戊○○             號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區○○○路○○○號8樓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上午十時廿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官 葛永輝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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