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7月16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 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