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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繼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己○○       乙○○       丁○○ 兼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路○巷○號 法定代理人 戊○○ 以上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列出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   ,如死亡,應註明)。 二、聲請人己○○、乙○○、甲○○、丁○○拋棄繼承,應通知   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丙○○、王錦蓮,並提出戶籍謄   本、通知證明文件,如已死亡,提出除戶證明。第二順位繼   承人均死亡,則通知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並提出戶籍謄本、通知證明文件,以此類推。 三、丁○○之拋棄繼承、對他人通知本件拋棄繼承之行為,應由   法定代理人父母戊○○、甲○○共同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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